(五)通過批設營業部,加強網點建設,改善機構布局。
1.盡快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早在1995年10月2日,中國證監會曾與國家工商局聯合發布《關于審核期貨經紀公司設立期貨營業部的通知》,對有關審批事宜作了規定。但由于隨后幾年期貨經紀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重點一直放在期貨公司上,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工商局均未對期貨營業部進行審批,尚存的營業部一直處于無照經營狀態,法律地位不明,管理不嚴,風險事件時有發生。從去年10月開始,證監會已陸續向近90家營業部頒發了經營許可證。但仍有大量正在經營的網點未經審批。目前,工商系統加大了清理打擊非法機構的力度,許多地方的營業部被列為清理對象。此外,現存營業網點還有不少未按證監會規定的“四個統一”的要求進行管理,承包、承租營業部的現象依然存在,潛在風險很大。因此,對現有期貨營業網點進行規范和審批,明確其合法性,規范其經營運作是一項十分緊迫的工作。
2.放開營業部的審批,完善機構布局,拓展市場空間,改善公司經營。在繼續控制公司數量的前提下,期貨代理業布局不平衡的問題應主要通過新設和調整現有期貨營業部來解決。新設營業部可以充分開拓市場,吸引增量資金入市,把整個蛋糕做大,拓展公司業務空間,形成新的利潤增長點,有助于改善整個經紀行業的經營狀況。從去年10月起,證監會已陸續批準了35家期貨營業部籌建,部分營業部已領取許可證,獲準開業。這些營業部基本都設在沒有期貨代理機構或代理機構較少,市場潛在需求較大的地區,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和期貨市場的培育。
設立營業部本身是一種市場行為,應由公司根據成本、效益原則自行決定。因此,中國證監會在營業部審批工作中,特別是歷史遺留網點的審批工作中,充分尊重了公司的意愿和近年來市場選擇的結果。只要公司本身運作規范,上報網點按照有關營業部管理制度進行運作,基本上予以“追認”。但同時,營業部也不可能無限制批設。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應綜合考慮市場需求和監管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規劃,在不斷提高監管水平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監管的原則,加快營業部的審批。
3.推進技術進步,滿足營業部未覆蓋地區的市場需求。由于營業部運作成本和監管能力的限制,營業部的數量將是有限的。在沒有營業部的地區,如何滿足現有的期貨投資需求并開發潛在的投資需要便成為一個問題。目前在期貨機構的設置上,是采用公司、營業部兩級模式,還是公司、營業部、服務部三級模式尚未形成共識。筆者認為期貨服務部有一定的現實需求,但結合當前市場環境和監管能力考慮,允許設立服務部弊大于利。營業部未覆蓋地區的市場需求,應主要通過推進技術進步來滿足。
從服務部的產生看,證券服務部是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產生的。期貨網點目前正在用批設營業部的方式加以解決,背景不同。目前營業部審批工作正在進行,清理工作尚未開始,而推出服務部監管難度又很大,因此,近一兩年應先集中精力搞好公司和營業部兩級機構的監管,今后確有兩級模式下處理不好的問題,再發展為公司、營業部、服務部三級機構。
從公司成本看,設立服務部成本雖小于營業部,但實際上服務部要通過營業部間接提供與經紀業務相關的服務,服務部節約的成本要轉移到相關營業部,公司總體成本節約有限。
從客戶需求看,在限制營業部數量的前提下,某地區可能無法設立營業部,又不允許設服務部,投資需求可能得不到充分滿足。但期貨在我國尚不屬于大眾投資工具,這些縣市以下地區的需要尚不構成主流需求,且極易引發糾紛。相反,對有形網點的限制可能促使公司通過技術進步來解決問題,這也符合交易場所虛擬化的潮流。
從監管角度看,理論上雖可比照證券機構的管理方式禁止服務部辦理開戶、資金存取、結算等業務,減少服務部風險,但事實上現有監管力量很難保證服務部在監管部門圈定的范圍內運行。證券公司的服務部就已有超職能經營的跡象。所以服務部的監管難度不會小于營業部。如果派出機構因監管能力有限不能立即放開營業部的審批,那么同樣沒有理由放開服務部的審批。
總之,權衡利弊,服務部現階段不宜批設,否則,很可能為市場增添大量的風險源。至于營業部未覆蓋地區的市場需求,應主要通過推進技術進步,發展無形市場來滿足。監管部門應盡快研究制訂出電子化交易的技術規范和業務規范,并明確界定營業部與非法網點的界線,以電子化交易方式開展代理與非法網點代理的界線,保證能對電子化交易實施有效監管。市場則應不斷提高電子化交易安全性,加強電子化交易風險控制及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
四、政策調整具體步驟的建議
上述政策有些可以馬上實施,有些則需要適時推出。在具體實施時,必須慎之又慎,抓好配套的風險防范措施,避免一放就亂,失去以往規范整頓的成果。具體實施步驟建議如下:
1.在營業部的設立上,將派出機構初審、中國證監會復審的二級審批制逐步過渡為派出機構一級核準制。(1)放松營業部數量與注冊資本的限制;(2)由派出機構根據當地市場狀況,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設立營業部最低要求之上制訂各轄區具體的審批條件,報中國證監會同意后實施;(3)中國證監會制訂更加細化的材料審核、現場檢查程序下發各派出機構執行。中國證監會在權利下放初期仍應對全國營業部的布局進行規劃和指導,視審批情況和市場狀況逐步向完全的核準制過渡.同時要控制審批及核準的節奏.其他國家的監管也是如此,比如日本,每年每家公司只批一家營業部,管理上去了,再批第二家.
2.放開股東資格和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盡快制訂出臺有關期貨公司股東條件的新文件,取消不適應當前市場發展的限制性條款.
3.修改《期貨經紀公司管理法》,為期貨公司預留足夠的經營范圍.在辦法中明確除期貨經紀業務外,期貨公司可從事期貨領域的自營、資產委托管理、做市商業務,可發起設立期貨投資基金等等.同時明確業務資格分項審批、分項監管的原則.各類業務的具體審批條件和監管方式,可根據試點情況在后續的專門性文件中作出規定.
4.在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訂期貨公司各類業務的審批條件和監管方式.開展每項業務,對公司的各項經營、財務指標、風險準備金、股權結構、法人治理、保證金封閉運行、專業人才和內部管理等方面都應有具體要求.每項業務都需制訂專門的管理制度,對業務各環節進行規范.
5.推進電子化交易和保證金封閉運行試點工作.今年上半年中國證監會已成立了兩個課題組,組織部分業內人士和有關專家對上述問題進行專門研究,已取得了階段性的研究成果.
6.選擇少數公司進行綜合類公司的試點,取得經驗后再開展審批.一是要先易后難,先試點放開監管難度較小的業務;二是最初的試點范圍不要太大,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廣.
7.繼續堅持保護投資者利益和防范風險的原則,在積極調整政策促進期貨市場發展的過程中堅持從嚴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查處,確保市場穩步健康可持續發展.
|